※ 本文節錄自貝塔語言出版《 王復國理解文法:典藏版 》作者:王復國
雙受詞之及物動詞
英文的及物動詞中有一類其後可以接兩個受詞,這種動詞稱之為「雙受詞動詞」(ditransitive verbs)。註1 受詞之一叫「直接受詞」(direct object),另一個則為「間接受詞」(indirect object)。所謂直接受詞,指的是先與主事者接觸或產生關係的受詞;所謂間接受詞,則指透過直接受詞,後與主事者產生關係的受詞。通常直接受詞為事物,而間接受詞為人。例如:
n. I lent him some money.(我借給他一些錢。)
o. He bought her a ring.(他為她買了一只戒指。)
p. She cooked him a meal.(她為他煮了一頓飯。)
注意,所謂直接受詞、間接受詞並不能由它們在句子中的位置來判斷。若把上面四句改寫成下面四句,動詞與受詞間的關係便一目了然。
n’ He gave a book to me.
o’ He bought a ring for her.
p’ She cooked a meal for him.
很明顯地,若換成這樣的句型,直接受詞必須先出現,而在間接受詞之前則必須使用介系詞 to或 for。一般而言,to用來表純粹的對象( 如:I talked to him.),而for 則除了有表對象之功能外,還有「 為」、「幫」 的意思( 如:He spoke for us.)。註2
【註1】關於雙受詞動詞 (ditransitive verbs):
傳統文法書稱之為「與格動詞」(dative verb)。所謂「與格」指的就是「被給予的事物」所屬之「格」(case),這是拉丁文法中的一個「格」,拉丁文叫做 “casusdatives”。
在拉丁文裡每一個名詞和代名詞依其在句中的功能都有一個「格」來表示,而且必須在字尾做變化,也因為有了字形的變化,該名詞的功能一目了然,所以不論擺放的位置為何,其功能不會變。
例如:Canis hominem mordet 是「狗咬人」,而 Canem homo mordet 則為「人咬狗」。(canis 是「狗」的主格,其受格為 canem;hominem 為「人」的受格,homo 則是主格。) 由於現代英文裡名詞並沒有「格」的區別(英文只有代名詞的主格、受格和所有格),故在此不用這個名稱。
【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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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受詞動詞所接的介系詞:
間接受詞之前用 to 的雙受詞動詞有 give、lend、bring、hand、pass、send、write、show、tell 等。如:give it to him 中的 him 為間接受詞。 -
間接受詞之前用 for 的雙受詞動詞有 buy、cook、choose、do、make、get、pick、order 等。如:buy them for you 中的 you 為間接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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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有一個特殊的雙受詞動詞 ask,需要的介系詞不是 to 也不是 for,而是 of。
下列例句❶中 a favor 為直接受詞,me 為間接受詞。
在例句❷中,間接受詞 me 之前所需的介系詞則為 of。
❷ He asked a favor of me.(他請我幫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