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工程與新會計準則|貝塔語測
財務工程與新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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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於六月二十日參與一場由台灣財務工程學會及淡江大學共同主辦的 2009財務工程與金融監理論壇

席間筆者在  "財務工程與新會計準則" 的議題部分,發表了以下看法. 本文是由筆者與筆者服務的公司同仁共同提出的觀點, 也非常歡迎部落格讀者一起交流分享.

主題:財務工程與新會計準則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順應世界潮流採行公平價值會計

之前媒體報導有些企業產生鉅額虧損是因為34號公報。事實上,34號公報發布目的在於忠實表達金融商品的價值及風險,會計準則並不會創造風險,而是可以讓企業在運用金融商品時能做更審慎的評估與了解。

例如:當評價衍生性商品結果為損失時,相對應在資產負債表應認列為負債,係因為未來依約須支付價金或實物,亦即須履行對自己不利之義務。

 

二、財務工程之本質為降低企業既有風險

近年來金融機構發展出漸趨複雜之衍生性商品,讓客戶難以看清該商品之本質為避險或投機。企業應選擇簡單之衍生性商品作為避險工具,確實只做規避企業本身既存風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因為當衍生性商品發行者提供其他賺錢機會時,另一方面必定產生其他風險,該風險也無法由其他衍生性商品規避,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三、避險會計

34號公報第75段:「避險會計係以互抵之方式,認列避險工具及被避險項目之公平價值變動所產生之損益影響數」。採行避險會計為企業權利並非義務。

 

34號公報載明採行避險會計之條件:

1、正式書面文件:(1)避險關係(2)風險管理目標(3)避險策略。

2、避險預期能高度有效抵銷被規避風險所造成的變動-預期有效

34號公報第78段:高度有效係指被避險項目與避險工具公平價值變動數相除之絕對值在80%125%之間。

3、避險有效性能可靠衡量。

4、應持續評估,且於指定避險之財務報表期間內均確定該避險為高度有效-實際有效

 

34號公報將避險會計分為3類:公平價值避險、現金流量避險、國外營運淨投資避險

類別

未實現損益

被避險項目

避險工具

避險有效部分

避險有效部分

避險無效部分

公平價值避險

A

A

A

現金流量避險

B

B

A

國外營運淨投資避險

B累積換算調整數

B累積換算調整數

A

A=當期損益,B=股東權益

中華電信目前以匯率交換合約規避現有美元基金部位的匯率變動風險,屬於公平價值避險。

34號公報第61段:「企業宜針對避險工具整體之公平價值變動指定避險關係,例外:將遠期合約之即期價格利息部分分開」。執行避險有效性測試時,排除上述利息部分(以匯率交換合約來說就是swap point),有助於達到避險高度有效之目標,也因此中華電信在預期測試和實際測試時,避險工具及被避險項目皆只考慮即期價格變動部分,絕對值皆能達到100%

 

四、如何落實公平價值會計:目前國內缺乏具有足夠法源及公權力之評價準則,我國評價準則委員會目前僅發布兩號準則(1號評價準則總綱、第2職業道德準則),其他準則正在徵求意見函甚至尚在草擬階段。國際評價準則委員會所制定的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IVS)已被翻譯為多國語言並採用,未來我國採用IFRS後,IVS應會是我國評價之重要參考依據。

文章分類:CFO實務講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