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售)權證新報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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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活絡權證市場,2009年起實施流動量提供者新制,強制規範每一檔權證必須配置一家有自營業務的券商擔任流動量提供者,其負有提供報價與流動性之責任,流動量提供者應於開盤後5分鐘提供應買及應賣之報價,方式有回應報價及主動報價兩種。採回應報價者,應於於接獲投資人詢價後5分鐘內回應報價,並至少維持1分鐘;採主動報價者,應每隔5分鐘至少報價1次,並至少維持30秒。流動量提供者亦須訂定得不提供報價時機的條件,及最高申報買進價格與最低申報賣出價格間的最大升降單位等。此外,流動量提供者在造市時不得自行成交,避免券商透過自行成交製造交易活絡之假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