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在2010年9月12日宣布第三版巴塞爾協定(Basel III),提出完整之資本與流動性改革內容,協議中規定將提高銀行的資本要求,大幅提高對銀行資本適足性的要求,並強化普通股及第一類資本,但給予長達8年的時間讓銀行進行調整。
就Basel III的主要內容,概略分為三點。首先,銀行資本適足性仍維持8%以上,但須加上2.5%的緩衝資本(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使得總資本占風險資產的比率提高至10.5%;其次,銀行的普通股權益資本比率必須在7%以上,若低於7%,銀行必須保留盈餘以儘快達成目標,也就是盈餘轉增資,或者是需透過現金增資來達成;最後,銀行第一類資本(Tier I)適足率將由目前4%提高至6%。
Basel III的組成架構,促使銀行必須進行資本改革、提高流動性標準、並關注系統風險與金融之間的相互連結性。就資本改革而言,銀行必須改善資本基礎的質量、數量、一致性和透明度,另外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也要求銀行對資本計提加強管理,控制銀行槓桿操作比率,並在最低資本要求下將加計資本緩衝,且應涵蓋未來因景氣循環效應所可能加劇之金融損失,只有透過更高水準的資本用以吸收銀行經營損失,才能承受在危機期間所面臨之各種風險,並降低對未來市場經濟運作的衝擊,
而在流動性標準上,可引入了流動性覆蓋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 與淨穩定資金比(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 兩項比率做為短及中長期流動風險之衡量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的計算是高品質流動資產(指在壓力測試期間,能以微幅或未減損之價格輕易且立即變現之資產,且具有信用及市場風險不高、評價簡易且確實、與高風險資產相關性不高、在成熟且公認交易所掛牌上市、有交易活絡之大型市場、有造市者,且市場集中度不高等特性。)除以30天期內淨現金流出(Net cash outflows over a 30-day time period),流動性覆蓋比率應大於或等於100%,主要是用來確認銀行維持資本適足率之未用以抵押、擔保、信用或避險且具有高品質的資本資產,能在監理機關給定之流動性壓力情境下,處分資產取得資金,以符合30天期之流動性需求,確保確認金融機構持有充分之高品質流動性資金,能在未來各種可能發生之危機下能持續經營達一個月。而淨穩定資金比率則是將可用之穩定資金除以所需之穩定資金,該比率應大於100%,其主要是在衡量銀行以長期資金來源支應長期資金運用之程度,其中,可用之穩定資金主要指到期日1年以上之長期且穩定資金來源,例如資本、到期日年以上特別股、負債及存款等,並依其穩定程度賦予不同權數;所需之穩定資金則是指資金性質是用來提供作長期使用之資金,例如剩餘到期日年以上之企業放款、設質資產及不動產投資等,亦依其長期使用程度賦予不同權數;淨穩定資金比率是希望銀行能夠以較穩定資金來源進行籌資,以降低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部位對於銀行資本的衝擊。
而在關注系統風險與金融之間的相互連結性方面,要求銀行必須準備更高的資本來因應具系統性風險的衍生金融商品及其內部潛在的財務曝險,而銀行也必須持續檢視或有資本(contingent capital)及以債轉股(bail-in debt)在強化金融機構損失吸收能力上可扮演之角色,以確保銀行倒閉時有額外資源可進行清理及重整工作。
對於Basel III,銀行皆面對到相當大的經營困境及增資壓力,以台灣銀行業為例,在銀行資本結構中,普通股比重將從現在的2%提高至4.5%,再加上2.5%的緩衝資本,則將高達7%,為原本2%的3.5倍,增幅可觀,且目前台灣銀行業,第一類資本的成份除了普通股,還有永續特別股、永續次順位債、資本公積、保留盈餘、遞延所得稅利益和少數股權益資本,而新巴賽爾協定卻要求大幅提高「普通股」比重,這只有透過銀行增資才能達成,新協定固然能大大提高銀行經營對抗風險的能力,但也自然縮減其自有資本的信用擴張槓桿,影響到其經營利潤和面對到增資壓力。對現有台灣銀行業的衝擊,體質弱的銀行將退出市場或遭併購,其獲利能力和ROE目標之達成將更為困難,且籌資需求將由短期轉變為長期,並促使金融機構的組織體系重組,透過M&A或處分投資部位來達成資本適足率。
針對Basel III,銀行該如何減輕衝擊?第一,銀行必須改進既有的內部信用風險評級方法及信用市場模型,以增進其評估的效能;第二,藉由法人結構的重組來減輕在資本適足率計算時必須扣除銀行轉投資資本所造成的影響,未來非控制股權投資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等將不再納入合格資本的計算,合格資本之主要成分應來自普通股與保留盈餘,銀行必須持續提升資本的品質與數量總額,並降低槓桿使用以確保自有資本占總資產的比率;第三,銀行必須針對資產負債表採取動態式的管理,需要增加短期流動性及長期穩健資金於資產負債表上的比例,以及採取合適的動態避險策略,且加強與交易對手之間的風險掌握;第四,針對既有的營運模式和投資組合進行重新設計,若有需要,必須調整現存的投資組合以漸進式達到Basel III所規定之資本適足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