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期貨契約(Futures Contract)
由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的特定時點,以約定價格來買賣一定數量特定商品的契約。當契約到期時,契約雙方必須履行交割義務──即買方交錢,賣方交貨,以完成契約所規定的事項。
2. 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制度的設計,在於確保契約的履行,提供期貨商適當的保障,同時也擴張了投資人的信用程度。當保證金額度因虧損而出現不足時(低於維持保證金額度),期貨商將可透過追繳保證金(Margin Call)的方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與秩序。
3. 每日結算(Mark to Market)
期貨結算所(在我國則由台灣期貨交易所結算部負責)每日於期貨交易結束後,以每日之結算價來計算未平倉部位(持有部位尚未平倉的數量)的損益。
4. 多頭避險(Long Hedge)
指避險者為了規避現貨價格上漲,而造成將來持有現貨之成本增加的風險,便在期貨市場建立多頭部位(買進期貨)的避險方式。
5. 空頭避險(Short Hedge)
指避險者為了規避現貨價格下跌的風險,而在期貨市場建立空頭部位的交易策略。
6. 交叉避險(Cross Hedge)
避險者為了規避現貨價格波動的風險,而在期貨市場買進或賣出期貨商品的策略,但該期貨之標的物與避險者之現貨組合並不完全吻合,因此執行交叉避險策略時,應考慮現貨投資組合與期貨商品之相關性,如此才能有效提高避險的效果
7. 基差(Basis)
執行直接避險策略時,避險者所需注意的主要是期貨價格與其標的物價格之間的變化關係,而這兩者之間的關係稱之為基差(Basis)
8. 利率交換(Interest Rate Swap, IRS)
交易雙方是在相同的貨幣基礎下,交換不同計息方式之債務利息,雖然本金不必交換,但參與利率交換的雙方必須約定一定金額的名目本金(Notional Principle),作為各期雙方支付利息金額的基礎(支付利息=名目本金×利率)。
9. 貨幣交換(Currency Swap)
兩個交易主體約定期初以即期匯率互換本金來取得各自所需的貨幣,並定期依交換幣別及計息方式,支付利息給交易對手,最終再以期初所議定的匯率將本金交換回來,即結束交換契約。
10.風險值(Value at Risk, VaR)
資組合在特定期間及信賴區間下,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估計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