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選擇權(Option)
選擇權係指當契約的買方付出權利金(Premium)後,即享有權利在特定期間內,向契約的賣方依契約載明的履約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物
2. 買權(Call)v.s.(Put)
選擇權權利為「買進」,即為買進選擇權(Call Option),如果為「賣出」,則稱為賣出選擇權(Put Option),簡稱賣權(Put)
3. 歐式選擇權(European Option)v.s美式選擇權(American Option)
投資人僅能在到期日當天行使權利的選權若投資人可於到期日當天或之前任何交易日行使權利者,稱為美式選擇權(American Option)。
4. 時間價值(Time Value)
如果選擇權距離到期日的期間(權利期間)愈長,則履約價值大於零的可能性也愈大(至少可等待的時間較多,機會較大),故可供等待的時間愈有價值
5. Black-Scholes評價模式
Fisher Black和Myron Scholes兩位學者在1973年發展了一套公式,用以計算歐式選擇權的買權價格,通稱為Black-Scholes模式(簡稱B-S模式)
6. 二項式選擇權評價模式(Binomial Option Pricing Model, BOPM)
利用選擇權存續期間內標的物價格的變化,來評估選擇權的合理價值。此模式假設標的物在下一期的價格僅有上漲與下跌兩種情形,而且上漲與下跌的幅度皆為已知,則投資人即可利用現貨市場及借貸市場的工具形成投資組合,來決定選擇權的合理價值。
7. 認股權證(Warrant)
股票買權的一種,當股價高於認股價格(相當於買權的履約價格)時,持有者只要執行其買進的權利,以較低的認股價格認購標的股票,並在市場以較高的市價出售,即可獲得之間的價差,此即選擇權中的「履約價值」。
8. 可轉換公司債
若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之股票市價超過其轉換價格,則投資人將有強烈的動機將此債券轉換成股票來持有,以取得所謂的「轉換價值」──投資人轉換後取得的股票總值;若不考慮債券之轉換權利,則剩餘之票面利息及到期償還本金的性質,我們稱之「陽春債券」,其為一普通公司債。因此,可轉換公司債可視為普通公司債與轉換權利(買權)的組合
9. 實質選擇權(Real Option)
探討投資方案中具有各種選擇權的特質,可以在投資計畫進行期間,隨時擴充、縮減、轉換、延遲開發或放棄該計畫的權利。
10.擴充或縮減選擇權 公司執行一投資計畫的期間,市場反應的好壞常是其成功與否的關鍵。若市場反應的情況較預期好時,公司可彈性調整規模來擴充生產;若市場反應不佳,公司亦可彈性縮減規模以為因應,這代表公司於執行該投資計畫的期間內具有擴充選擇權或縮減選擇權。
11.放棄選擇權
公司在執行投資方案期間,可根據市場的情況好壞,來決定是否繼續執行計畫或放棄該計畫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