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10號公報|貝塔語測
新10號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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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新10號公報是否要延後實施引起各方議論,以下將就該公報的內容進行介紹並表達本人對該公報之淺見。

        新10號公報「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主要是將存貨的評價方法由「成本與市價(指重置成本或淨變現價值)孰低法」改為「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淨變現價值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估計售價減除至完工尚須投入的成本及銷售費用後的餘額。存貨的成本與淨變現價值比較時,僅可按「個別項目」或「分類項目」比較,不得以全體項目作為比較基礎,未來企業將無法再以各存貨漲價及跌價相互抵銷的方式降低須認列的損失。此外,存貨跌價損失或回升利益須反映在銷貨成本上,將會影響毛利率的表現。未來產量較低或設備閒置導致的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也應在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如新建廠房,初期可能因接單量少,而必須將未分攤固定製造費用認列為銷貨成本,對企業損益影響甚鉅。另為避免資產負債表日之存貨成本金額偏離實際水準,刪除「後進先出法」,未來企業僅能選擇「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個別認定法」,但禁止可替換項目採個別認定法,以避免企業可能視價格變化隨時替換存貨以減少應認列之存貨損失,如大量生產的汽車存貨即不適用個別認定法。

        新10號公報立意良好,實施時雖會對特定產業造成一定程度的衝擊,但可大幅提升企業財務資訊的透明度,使企業更加重視存貨管理。尤其在不景氣的年代,企業本應做好存貨管理的工作,根據市場需求積極調整庫存並檢視閒置的資產設備。故本人認為不應延後實施,但政府可做好其他配套措施以降低新10號公報對企業的衝擊,例如對銀行道德勸說或提供誘因,勿對因10號公報而使財報數字難看之企業緊縮信用,讓本質良好的企業順利取得融資以避免黑字倒閉的情況發生。

文章分類:CFO實務講堂